姚扶有:我国目前到底有多少空置房,至今仍是个谜团。房屋空置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对于一个拥有超过13亿人口、人多地少、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国家来说,大量的空置房占用了稀缺的土地资源、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资源,导致大量社会资源不能被充分利用,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其次房屋空置不利于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房地产行业中建材(钢铁、水泥等)大多数是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再次增加房地产泡沫,也加重了两极分化,不利于社会和谐。
因此,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商品住宅空置费条例》。一是通过调查,摸清情况。建立商品房业主个人数据库,建立个人房产权属与信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规范标准和查询体系。二是合理界定空置房定义和空置费的征收对象。空置房应是指具备了使用功能并处于空置状态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对于开发商来说,房屋已经竣工,具备验收、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书资格,超过一定期限的未售房屋或在售房屋属于空置房;对于业主来说,开发商已交付房屋,具备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条件,未自住也未出租的房屋属于空置房。商业性建筑、公共建筑等与居住无关的房屋应排除在征收对象以外。三是进入实际调查征收阶段。一方面根据户籍登记、房产权属登记资料甄别出持有多套住房的家庭,另一方面可以参考上海市静安区对空置房调查的做法,向水、电、气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分别调查房屋用水、电、气情况和居住情况,综合两方面的资料确定征收对象。房主可以自行提供房产自住证明(由物业费、水电气费收据等佐证)和租赁合同(按规定有效登记),以免除征收。定期进行大规模的房屋空置普查,根据普查结果纠正前期错征、漏征个案。
第二,区别对待,采用差别税费政策。开征空置费的目的不是政府敛财,而是调控市场,使更多空置房屋投入使用,防止资源浪费,以达到保障住房消费需求、理性引导投资需求、压制投机需求的目的。因此应对空置税(费)征收采取差别化的政策,以更好地实现其目标。
一是征收范围应限于城市。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之中,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属于正常现象;政府也鼓励和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对城市建设起到了很大作用。因此农村出现人口减少、部分住房闲置是城市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性质与城市住房空置完全不同,不应向农村空置住房征收税费。对于部分城市地方政府打造“新城区”等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房屋大量空置,也应暂免收取。
二是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差别税(费)率。
住房套数差别:同一业主拥有空置住房套数越多,税(费)率相应越高。
面积和性质差别:参考流转环节对高档住房的定义,根据住房面积、位置、容积率、价值等因素,对高档空置住房实行比普通空置住房更高的税(费)率。
空置时间差别:对新交付住房设置合理过渡期,随着空置时间的延长逐步提高税(费)率,空置时间越长税(费)率越高,以促使业主将房屋投入使用。
三是适当采取其他灵活处置措施。如,首套房因业主长期出差或驻外等原因而空置的,可免予征收;对于空置的别墅、季节性的休闲度假房产,可针对其空置期间征收较一般空置税(费)率略高的税费。
精彩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抖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