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 山 市 财 政 局
关于实施阶段性存量车位(库)消费
补贴工作的通知
市中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缓堵保畅的工作要求,推动主城区存量车位(库)有效利用与消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市民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现就实施阶段性存量车位(库)消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完成车位(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二、补贴范围、标准
在乐山市市中区、乐山高新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且具备交易条件的未售车位(库),每个车位(库)补贴 5000 元。子母车位(库)按一个车位(库)进行补贴,《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变更、注销记录的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三、参与补贴条件
市中区、乐山高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本次存量车位(库)消费补贴活动,参与活动的项目车位(库)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项目历史车位(库)网签备案销售均价。
四、补贴流程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人,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时,实际付款金额直接扣减补贴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补贴登记造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活动结束后,需持以下材料提交审核:存量车位(库)补贴登记台账、销售车位(库)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历史网签备案价格说明材料及其他相关凭证。市中区开发企业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审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兑付;乐山高新区开发企业提交高新区新城建设局集中审核,由高新区新城建设局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兑付。
五、资金保障
市中区存量车位(库)消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市级财政与市中区按 50:50 的比例分摊,具体金额以清算结果为准,市中区承担部分通过结算上解市财政;乐山高新区范围内存量车位(库)消费补贴资金由乐山高新区财政全额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相关单位积极通过各类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存量车位(库)消费补贴政策,营造良好氛围。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向住户宣传车位(库)相关消费补贴政策,吸引选购。
(二)加大促销力度。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借助存量车位(库)消费补贴政策契机,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推出一批特价车位(库)供选购,进一步盘活存量资源。
(三)严禁弄虚作假。此次阶段性存量车位(库)消费补贴工作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山市财政局牵头解释。对补贴申领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个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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