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我市出台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措施、组织保障、监管等方面内容。

《实施意见》指出,按照“分类指导、依法建立、低门槛进入、稳步提升推进”的原则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2017年6月底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须依法为全体在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中,在岗职工是指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无编制的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实施意见》明确,要继续巩固专管员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使专管员能更好地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建立执法机制,对无正当理由应建不建的单位要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将其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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