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房产抵押权登记

乐山房产抵押权登记(用于单位)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书(原件);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主债权合同(原件);
7、抵押合同(原件);
8、预告登记证明(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原件);
9、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权)(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1、营业执照(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3、委托书(原件);
14、国有单位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文件(原件);
15、集体单位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决议书(原件);
16、股份制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决议书(原件);
17、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8、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1、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2、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抵押双方确认价值0.16%。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乐山房产抵押权登记(用于个人)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书(原件);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主债权合同(原件);
7、抵押合同(原件);
8、预告登记证明(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原件)
9、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应缴费用:
1、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2、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抵押双方确认价值0.16%;
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
1、受理点: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4、5、6、7号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抵押登记收件收据》交由申请人收执;
2、取件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到期后携《抵押登记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原件到房屋交易登记大厅23号窗口领证。如审查未通过,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833—2427293 投诉电话:0833—2429348、242970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 邮编:6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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