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城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分配方案

为确定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对象、程序、价格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房源筹集

由政府主导,采用全额投资、锁定房价企业竞拍地价、回购社会房源和其它市场运作方式筹集房源。
政府提取现有限价商品住房总量的10%作为储备房源,用于住房保障应急等工作。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对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满1年以上乐山市城镇户籍或市中区非城镇户籍。非市中区城镇户籍的,主申请人必须在市中区连续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3、以申购人家庭(包括申购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进行申购。

离婚未满2年(含2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及家庭成员关系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申请程序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1、申请、初审。

市中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非市中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到住房保障部门提定的地点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和房管部门出具有无城镇住房证明。

(4)非市中区城镇户籍的,还须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连续满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经初审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送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复审。

2、复审。

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送交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复审意见并注明原因,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将复审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对申请有异议和举报的,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人要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在公示期满(或核实异议不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等进行审核,并到房管部门核查住房情况,包括核查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备案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户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和举报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实并签署意见。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的待保家庭分类登记轮候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4、备案。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抽查。

四、销售

(一)限价商品住房实行预售、现售制度和网签备案制度。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80%-85%销售。建设单位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前,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产生评估机构,对拟售限价商品住房进行价格评估,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经核定的销售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限价商品住房房源筹集后,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登记轮候情况组织或指导配售。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实行摇号制度,通过摇号确定购房资格和对应房号。摇号配售过程须邀请监察、公证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工程拆迁住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摇号结果出具《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单》。

《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单》须作为签订购房合同、办理分户产权的要件之一。

《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单》申购资格有效期为1年。

(四)申购人在《限价商品房认购通知单》规定期限内,持户口簿、身份证、《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签订购房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该项目房源购房资格,但在申购资格有效期内,可顺次参加下一项目摇号。再次放弃或未取得购房资格和对应房号的,须按申请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五)申购人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单》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若发生离异、去世等家庭情况变化的,应立即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资格复核。复核通过的,按原程序认购;复核未通过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收回《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单》并予注销,按购房资格顺序号依次通知其他申购人递补购房。

被放弃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摇号情况,依次通知其他申购人递补购房。

(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应在国家房地产金融政策下,加强对限价商品住房个人贷款的支持。

五、售后管理

(一)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购房人取得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或再购买其他住房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组织回购,回购价格为届时限价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或转为其他保障性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可优先回购。

(二)购房人申报不实,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还所购房源,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限价商品住房以自住为目的,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违规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纠正的,收回其住房。

六、本方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国家、省有关部门若出台新政策,与本方案有冲突的,按新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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