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规定四川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公用通信设施

从11月1日起,四川省新建住宅小区、村镇等居民集中地区或者工业集中地区,应当配套设置公用通信设施。昨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出台通信设施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有保护通信设施的义务,发现盗窃、破坏、损毁等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信设施产权人。据悉,该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按规定,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通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不得限制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此外,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港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事先通知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通信管线、基站设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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