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公积金中心2013年执行以下公积金贷款支取政策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中心在2013年将继续执行以下公积金贷款、支取临时政策:一、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二、允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用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但职工用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只能支取上年已经结转的公积金余额,当年(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回收。三、继续受理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四、对所有按时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凡没有享受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在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享受首套房贷利率;但已经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目前已经完清房贷本息的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仍执行二套房贷利率。五、上述临时政策的实施时间暂定为一年,即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缴纳契税的发票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六、现行的其它购房支取公积金政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不变。

除了延续去年发布的惠民政策,今年对于公积金的管控力度也加强不少。特别是第二条,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回收,职工用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只能支取上年已经结转的公积金余额,当年(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该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防止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不法行为,经研究决定,职工在办理支取公积金首付时,除了需要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已付首付款收据外,还需要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凭证原件,以贷款发放凭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半年内办理首付提取,过时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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