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到底有几分“诚意”?

政策调控,房价回落。不少想要购房的市民也开始活跃起来,加紧了看房步伐。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不少购房者表示,看房、买房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烦心事,其中商品房售前承诺与售后提供的产品不符、“诚意金”的缴纳、房产证办理应该注意的法律事项等方面的问题最受关注。为此,本报推出“置业全攻略”,为您提供专业、详尽的购房咨询。

日前,一名热心读者打进本报热线电话,反映在购房过程中就遇到了关于“诚意金”的问题。去年,老赵携家人在峨眉山市物色到一家不错的楼盘,几番考量后准备下单。但置业顾问随即告知由于工期及权证缘由,项目开盘时间尚未确定,目前是针对意向客户办理“VIP入会服务”。在此情况下,老赵也同其他购房者一样,自愿交了一笔“诚意金”。不过老赵在仔细阅读过《入会协议》后,老张发现其中一条很新鲜——“VIP客户”成功认购房源的,所涉诚意金(含从缴纳诚意金之日起至一批次公开发售当日止含当日的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签正式《认购协议》时转为购房定金。(乐山房地产信息网https://www.fang63.com编辑整理)

“买房退利息”,近两年看似新鲜,不过却为一种老套路。早在2003年以前,不少楼盘都会向购房者退还“诚意金”利息。

相关案例:

2007年7月20日,张先生看上了一个楼盘,并与开发商签了一份排号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张先生需要先交3万元诚意金后,才可获得这个楼盘的优先购买资格。随后,张先生支付了3万元订房“诚意金”。

当年8月26日,是该楼盘排号选房的日子,可张先生并没有选到自己满意的房子。由于选房没成功,张先生要求开发商在三天内(即8月29日前)退还3万元“诚意金”及产生的利息。

在开发商明确表示只退诚意金,不退利息的情况下,张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楼盘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一次性付给原告张先生诚意金利息66.35元。

置业提醒:

“诚意金”不具有法律效力

“诚意金”,顾名思义,是购房者为表现买房诚意而预先交纳的款额。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诚意金”无法保障开发商的诚意。首先,“诚意金”并不具有合同效力和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向房地产商支付诚意金所购买的只是一种机会,并非确定的实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优惠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张先生交纳了“诚意金”却未买到房,也不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因为“诚意金”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开发商自创的营销方式。

其次,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收取任何性质的订金。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抬高身价、自我炒作的嫌疑。因为一旦开发商推迟开盘的话,交纳了“诚意金”的购房者不得不等下去,这样可能错过买房的最佳时期。等到开发商开盘的时候,可能房价已比交纳“诚意金”的时候上涨了很多。

第三,无法签订购房合同,且没有定价,房子就是一个“空中楼阁”, “订金”、“诚意金”等方式订购毫无意义。对于购房者来说,只有风险,没有便宜。在违约责任的认定上,只有“定金”才是法律承认的合法预付款形式,当开发商违约时需双倍返还,但是“订金”、“诚意金”则没有这些法律效力。

记者观察:

退的不仅是利息,还有良心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换言之,开发商所收取的“诚意金”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单纯理解为楼盘的一种“营销手段”。

既然这样,近年鲜有楼盘向购房者退还“诚意金”利息的情况就很容易解释了。不过类似老赵那样被承诺退还利息的,与其理解为开发商“老调新唱”的营销行为,不如看作是楼盘方面在“凭良心办事”。

毕竟,为了百八十块钱,很少有人愿意跟开发商打官司。暂且不论最后的结果,这种做法在一些人眼中可能是“较真”、“找麻烦”。不过,这种较真却又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而人的利益是不分大小和多少的。再换一个角度,如果开发商能在此类鸡毛蒜皮的小事上多些“良心”,纠纷也将随之减少。

精彩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抖沙发吧!

首页 房源 资讯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