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顾名思义,是购房者为表现买房诚意而预先交纳的款额。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诚意金”无法保障开发商的诚意。首先,“诚意金”并不具有合同效力和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向房地产商支付诚意金所购买的只是一种机会,并非确定的实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优惠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张先生交纳了“诚意金”却未买到房,也不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因为“诚意金”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开发商自创的营销方式。
其次,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收取任何性质的订金。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抬高身价、自我炒作的嫌疑。因为一旦开发商推迟开盘的话,交纳了“诚意金”的购房者不得不等下去,这样可能错过买房的最佳时期,等到开发商开盘的时候,可能房价已比交纳“诚意金”的时候上涨了很多。
第三,无法签订购房合同,且没有定价,房子就是一个“空中楼阁”, “订金”、“诚意金”等方式订购毫无意义。对于购房者来说,只有风险,没有便宜。在违约责任的认定上,只有“定金”才是法律承认的合法预付款形式,当开发商违约时需双倍返还,但是“订金”、“诚意金”则没有这些法律效力。
退的不仅是利息,还有良心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换言之,开发商所收取的“诚意金”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单纯理解为楼盘的一种“营销手段”。
既然这样,近年鲜有楼盘向购房者退还“诚意金”利息的情况就很容易解释了。不过类似老赵那样被承诺退还利息的,与其理解为开发商“老调新唱”的营销行为,不如更好地看作是楼盘方面在“凭良心办事”。
毕竟,为了百八十块钱,很少有人愿意跟开发商打官司。暂且不论最后的结果,这种做法在一些人眼中可能是“较真”、“找麻烦”。不过,这种较真却又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而人的利益是不分大小和多少的。再换一个角度,如果开发商能在此类鸡毛蒜皮的小事上多些“良心”,纠纷也将随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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